
一、挂失止付后、公示催告前的持票人。挂失止付,是指失票人将失票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,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所失票据上的款项,付款人在未被冒领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。通过挂失止付,能及时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。挂失止付并不能从根本上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到恢复,它有如下法律效力:
1、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负有立即暂停支付的义务,任何持票人请求付款都不得支付,否则付款人要对失票人的损失负责。
2、失票人在挂失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所失票据,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申请止付通知书,如果延误时间、超过规定时间,其挂失止付通知失效,付款人即解除暂停支付。在此需要讨论的问题是,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期间被拒付的,可否行使追索权呢?
若单从追索权的行使要件来看,该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,并且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,似乎符合追索权的实质要件,但是,结合挂失止付的性质和票据法理论,应该认为持票人此时并不能行使追索权。如前所述,挂失止付产生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效力,汇票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,持票人提示付款虽不能实现,但并不怠味其付款请求权因此消灭,只不过由于挂失止付暂时不能行使,处于冻结状态而已。若失票人挂失止付后,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,持票人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报权利,使公示催告程序终结,便可向付款人提示付款;若失票人挂失止付后,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,则挂失止付通知失效,持票人亦得向付款人提示付款。因而,因挂失止付遭到拒付的,不构成“到期被拒绝付款”这一行使追索权的事由,持票人也就不能向前手追索。
二、公示催告后、除权判决前的利害关系人。公示催告,是指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,以公示方法。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,向法院申报权利,到期无人申报,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,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款项的制度。失票人申请催告后,便使付款人停止支付,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冒领和其他损害失票人合法利益现象,使其权利得以救济。但是,公示催告程序并不是直接确认申请人为合法票据权利人,而是通过确认在申请人之外,不存在其他合法权利人,达到确认申请人为惟一合法权利人的目的。而这一确认过程是通过法院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公告,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实现的。可见,公告为公示催告程序的核心和关键。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的,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,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,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,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。此时,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已终结,付款人即解除停止支付,利害关系人的票据权利恢复,其可向付款人提示付款,在被拒付时,可依法行使追索权。